不少涉貪官員自殺前,經過了周密謀劃。他們打的如意算盤是,利用去醫院檢查身體時,或因病取保候審時,擺脫監視,猝不及防地赴死。
  貪官畏罪自殺,一了難百了
  文_本刊記者   李天銳
  或許早有預感。
  7月9日,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海華處理完一份文件後,從位於11樓的辦公室窗前縱身躍下,跌落在市政府後院的花圃中。這一天,有關方面正打算將其從會場帶走。
  李留下的遺書中,“對不起組織”的表述引起人們好奇。據稱,有關方面早就掌握了他的貪腐問題線索,“查他只是時間問題”。
  李海華跳樓案,只是諸多畏罪自殺貪官的樣本。涉嫌貪腐的官員,在聽聞紀委、檢方要調查,或在調查中自殺的新聞,近期多次登上各大網站頭條。前不久去世的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孔垂柱,亦被曝出兩次自殺未遂。如今,“問題官員”們能“一死了之”嗎?還能如李海華一般,在遺書上托組織照顧家人?
  被調查初期最易自殺?
  廉政瞭望記者梳理近20起類似案件發現,正在接受調查的官員自殺,多發生在調查初期。紀檢系統人士張驊告訴記者,此時,自殺者要麼處於將被“深挖”的極大恐懼中,要麼對貪腐行為已敗露感到絕望,再加上不瞭解政策,心理波動巨大,容易做出輕生舉動。
  從自殺的方式上看,多數人選擇了“簡便易行”的跳樓,其餘方式多種多樣,如上吊、服毒、卧軌、撞牆、凶器致死等。如去年12月底,陝西漢中紅十字會辦公室原副主任張琪就用銳器刺傷自己兩側腹股溝,自殺身亡。
  這些死法中,最離奇的要數“人肉撞4車”。今年6月30日,涉嫌受賄1000多萬元被網上追逃的河北邯鄲邯山區工信局原局長崔元林出現在山西呂梁,他打了輛出租車,行駛到青銀高速(靖王段)時,后座的崔元林打開車門跳了下去,併在同向車道上連續撞向3輛車,但都被車輛躲開,他隨後越過高速隔離帶,一頭撞向一輛半掛車。這次,他被彈出很遠,不治身亡。
  廉政瞭望記者還發現,這些官員自殺的時間,多為晚上或凌晨。死亡地點多為辦公室、家中、醫院,甚至在看守所以及檢察院的辦案區等。
  如2007年6月3日21時,曾接受過中央紀委談話的時任天津市政協主席宋平順,被髮現在辦公室死亡。2009年4月,已接受調查並退贓的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原主任張喜武。攜妻於家中自殺。
  正如在任時費盡心機撈錢攬權,不少涉貪官員自殺前,也經過了周密謀劃,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其“赴死之心”頗為堅決。
  利用去醫院檢查身體的時機自殺,是一些貪官打的“如意算盤”。
  “我不想要,可不敢不要。”這是哈藥集團三精製藥董事長劉占濱臨死前的“名言”。劉今年5月16日被檢方立案偵查,5月18日上午,他就在醫院檢查身體的過程中,於三樓衛生間擺脫監護法警,從窗戶躍出,墜地身亡。
  無獨有偶。山西平陸縣人大原主任趙建新受賄接受調查期間因病住院,就從縣醫院住院樓6層與7層樓梯窗口跳下身亡。當時是2011年12月10日凌晨1點30分。
  因病取保候審之時,也是涉貪官員自殺的“高發期”。前述貪官張琪、患糖尿病的湖南衡陽商業銀行原紀工委副書記羅衡俊均屬此類。江蘇南通房管局原局長陳西則更為特別。他是在2013年10月,市紀委通報其違紀違法案件後自殺的。其取保候審的原因,據透露是身體不好,曾換過肝。
  由此可見,辦案中的管理漏洞也可能為被調查者自殺提供機會。如2009年11月,涉嫌受賄的重慶市高院法官進修學院院長烏小青在看守所自殺,就是趁同監舍被羈押人員午睡之機,避開監控錄像,用棉毛褲褲腰繩,在內監門處上吊的。
  2010年3月,官方通報稱,雲南昭通市昭陽區教育局科長魏靜玲被帶到區檢察院瞭解一起舉報涉及的情況時,在辦案工作區2號休息室用水果刀刺破自己的心臟自殺。此後,包括檢察長等5名官員受到相應處理。
  不過,近年來各級紀檢機關的“兩規點”卻幾乎未發生類似事件。張驊告訴廉政瞭望記者,多年來,紀委反覆強調“安全文明辦案”,對出現安全事故“一票否決”,還很可能追究辦案人員的刑責。“兩規點”里,陪護室、談話室及衛生間等都安了護欄,電源線路等一律暗裝。對“兩規”對象實行24小時陪護,能做到萬無一失。
  “一了百了”其實是“罪魁禍首”
  貪官為何要在被調查初期就選擇自殺?
  在張驊看來,首要的還是對即將承擔罪責的懼怕。“從體面威風的幹部,一下成了受調查的嫌疑人,反差巨大。一想到自己罪行深重,接下來還有漫長的牢獄之罰,再加上有些人本身身患疾病,一死好像就解脫了,不用抄家也不用坐牢,還將巨額財富留給了家人,這些想法是大錯特錯。”
  其次,是以自殺破壞案件鏈條的完整性,以免殃及同黨,“死了我一個,救了大批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就表示,涉案官員畏罪自殺,會造成關鍵證詞的缺失,對破案的效率造成壓力。《南風窗》曾報道,烏小青死後,相關案件的偵破工作一度停滯不前。
  再次,廉政瞭望記者發現,客觀上,少數地方對“自殺官員”諱莫如深的態度,也給了貪官錯覺。過去有一種錯誤觀點認為,涉貪官員自殺影響當地形象,當地可能會低調處理,大事化小。如今更出現了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一方面,個別地方關於官員自殺的通報,語焉不詳,有的詳情至今未公佈;另一方面,許多被認定為“抑鬱死”的自殺官員,陸續被媒體曝出有問題線索,如所在單位發生腐敗窩案等,引發公眾質疑。
  “一了百了”之說,自然站不住腳。按黨紀規定,當事人死亡的,黨組織仍可以調查,並追究其責任,無需撤案。如自殺的正部級高官宋平順,就因嚴重違紀違法被中央紀委開除黨籍。而江西上饒原市委書記餘小平,死後不僅被“雙開”,還被查出道德敗壞,作風糜爛。其自殺被定性為“自絕於黨和人民,性質惡劣,影響極壞”。
  “官員被調查期間自殺後,缺失的只是他的口供,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都可以認定。不能放棄線索,反而要繼續深挖。”竹立家等專家認為,有電子證據、短信、銀行匯款記錄等佐證,及相關人、家屬、情人等關鍵人物在,取得突破並不難,到時候誰也跑不了。
  與此同時,“黨內確認違紀後,死亡官員的涉案財物,按規定應予以收繳退賠,上繳國庫。”竹立家稱,能否徹查,關鍵看查案的決心和力度。
  換句話說,如果官員們認識到,當前的反腐高壓下,人死已不能免罪。那麼,他們就不會輕易尋死了。某種程度上,過去“一了百了”的錯誤觀念,成了助推他們走向死亡的“罪魁禍首”。
  不過,在司法上,由於刑訴法規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死亡,訴訟就會終結。這就意味著,貪官自殺後無法進入法律程序。如中國銀行益陽市分行原行長朱國勛自殺後,益陽市檢察院撤銷了對朱的立案決定書。
  因此,多名專家表示,法律法規在涉及“自殺貪官追責”時還有完善的空間。
  北京市丰台區檢察院檢察官韓雪引述觀點建議,應構建官員畏罪自殺後追究刑責的制度,即官員自殺後,依法本應進行而尚未進行、已進行但未完成的刑事訴訟應繼續進行。在法庭審判階段,實行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於判決有罪的,可單獨適用現有刑罰的罰金,沒收財產,追回自殺官員涉及犯罪的財產。
  “目前,官員畏罪自殺已引起了相關部門重視。”韓雪介紹,還有檢察官建議,從辦案程序方面加強防範,強化涉案官員的認罪服法教育等。不過,最根本的,還是營造崇尚廉潔、良性健康的官場生態。
  不過,現階段離此目標還有一段距離。曾參與偵辦雲南前省長李嘉廷案的楊敏就感嘆:“在我們辦案人員看來,絕大部分自殺官員都是因為貪腐問題暴露,被調查、羈押後,才會自殺。之前由於良心發現,或者愧對社會而自殺的官員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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