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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是否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直是預算法修改的難點和焦點。昨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擬在這方面有所突破,適度放開地方政府舉債的權限,但同時設立多道“防火牆”規範政府舉債行為。
  草案三審稿在第35條中明確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同時,三審稿對地方發債也規定了諸多限制,如明確舉債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債方式限於“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途應當是“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並“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債務還應有“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此外,三審稿還在債務規模和管理方式上設“防火牆”:舉債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審稿還明確,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以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強調對地方政府舉債的監管,如第78條將“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等情況”列入各級人大對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重點,第93條對違法舉債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意味著對地方政府舉債的開閘,但一條條‘防火牆’表明瞭放開地方自主發債後嚴控債務風險的決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說。如限定發債主體和額度,規定發債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意味著地方政府日常的花銷不允許借債。
  在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看來,對地方政府舉債解禁,體現了中央政府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堵後門、開前門、消存量、嚴監控”的思路。
  政府鋪張浪費行為戴上“緊箍咒”
  昨日提交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強化了有關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規定,更嚴格的“緊箍咒”旨在花好納稅人的每一分“血汗錢”。
  對豪華樓堂館所說“不”
  三審稿37條在預算編製環節增加規定“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第50條預算執行環節增加“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條法律責任環節增加規定:“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嚴懲征收企業“過頭稅”
  每逢經濟不景氣,一些地方為了完成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目標,常常採取征收“過頭稅”,令企業苦不堪言。
  三審稿在違規追責部分提及稅政徵管違紀行為時,在二審稿基礎上增加了“擅自多徵、提前征收”內容。此外,還強化了追責規定,提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政府收支有遺漏要追責
  一些地方財政收支審查中發現,在壓縮嚴查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旅游的過程中,個別部門挖了東牆補西牆。
  預算法三審稿91條明確針對四種違規行為責令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這四種行為包括:未依法按程序編製、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決算以及批覆預決算的;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的;違法違規擅自調整預算或變更的;以及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預決算、預算調整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的。
  據新華社
  地方舉債
  “防火牆”
  主體: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方式:限於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用途: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償債:應當有穩定的債務償還資金來源
  責任: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以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地方政府
  債務家底
  審計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家底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10.58萬億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萬億元,年均增長19.97%。
  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理髮行已步入第六年,前三年每年2000億元,然後是2500億元、3500億元,到今年增至4000億元。自2011年第四季度開始,允許上海、廣東、浙江和深圳四地率先試點自行發債,去年又新增江蘇和山東兩省。  (原標題:地方政府舉債擬開閘 設多道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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